István Hoffman:經濟學高等教育中的法律知識 作者:edutus Főiskola 匈牙利福林和外幣貸款和租賃合約使法律解釋問題凸顯出來,這些合約一方麵包含與法律(《Hpt.》)相衝突的條款,而且不公平(例如,單方面修改合約、交換合約等)。 另一方面,即無效理由僅限於合約的一部分,有些條款受到影響。 由於合約日期,在這些爭議中,1959年民法典。 第 239 條第 (1) 款僅規定,在合約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在沒有無效部分的情況下無法訂立合同,則整個合約無效。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1959年民法典第 237 條第 (2) 款規定,如果合約簽訂前存在的情況無法恢復,法院宣布合約在作出決定之前有效,並規定償還可能剩餘的服務未付。 新民法典另一方面,如果合約不能被宣布有效,且合約訂立前存在的情況不能本質上恢復,則作為附屬法律後果,法院命令對未補償的服務價值進行金錢補償。 如果您無法決定所給予的支出是否是維持現狀所必需的,您也可以訴諸法庭。 如果民法典當某些問題需要多數人決定時,少數人可以針對侵犯其權利的決定對多數人的決定提出上訴。 該行動並不妨礙該決定的執行,但法院可以中止該決定。 物體可以是可移動的,也可以是不可移動的。 就房地產而言,所有權份額在房地產登記冊上註明。 同一事物的所有權是基於名義份額屬於多個人的法律共同體。 工商登記 繼承人在遺囑人死亡時獲得繼承財產的所有權,無需在房地產登記處登記。 在立遺囑人死亡時(ipso iure),繼承人獲得立遺囑人在死亡時擁有的、屬於其遺產的所有物品的所有權。 轉讓的本質是,物由此從轉讓方的權力轉移到所有權取得方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並不意味著物理上的控制,而是指法律上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公司結構如何,至少一名股東必須是董事。 如果選擇自然人作為公司代表,則管理職位也可以由其他公司擔任。 他們可以是個人或公司,在公司內擁有廣泛的權利和責任。 土耳其公司必須在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至少擁有一名利害關係人。 這些人可以是土耳其公民或居民,儘管外國人也可以在土耳其成立公司時作為唯一股東。 2003 年 LXXXI 關於電子公司程序和公司文件的電子存取。 會計服務 根據該法規定,公司法院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逐步實施電子公司程序。 因此,公司法院以電子方式對相關公司進行登記和記錄。 民法典另一方面,不允許根據無效但「宣告有效」的合約內容進行結算。 相反,它規定,無論無效合約的內容或其中包含的賠償金額如何,對無償服務的補償都必須達到消除接受不可逆轉服務的一方的不當得利的程度。 在確立損害賠償責任時,重點在於侵權行為與管理關係之間的關聯。 如果管理者因其作為管理者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活動造成損害,並且在該法律關係中經常進行該活動,則可以確立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經理也以高級官員的身份實施了造成損害的活動,則推定損害是與其作為經理的法律關係造成的。 這包括由合約或非合約義務產生的所有成本。 如果選擇明顯侵權的域名,註冊服務商和註冊管理機構可以拒絕授權、暫停或撤銷已授權的域名的授權(2.three.5.)。 任何人若有合法利益證明將有條件使用的網域授權給特定申請人與《條例》相衝突,可以請求替代性爭議解決論壇(諮詢委員會)的程序 (9.1.)。 在這種情況下,電子中央公司登記冊和 Cégkozlöny 中的電子出版物將在組織上合併。 (原始)名稱保護的含義和形式,在這種情況下,所選名稱的使用可能會產生誤導或實際上是非法的。 A) 若未來依照計畫制定獨立於Pp的新型公共行政裁決和行政法院程序,應考慮將設立或終止法人資格的程序從民事程序中移出。 這種情況在國際上的一些國家(例如德國)發生過,儘管毫無疑問,困難在於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法院必鬚根據不同的實體法(即基本上民法,即公司法- 協會法-基金會法)行事。 體制變革二十五年後,國家合法性監督原則上可以由國家行政機構從法院接管,特別是對公司而言。 現行的司法合法性監督實質上是在製度變遷時出於保障原因而形成的。 當時的要點是,為了建立法治,應該由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院組織從國家行政部門接管合法性監督。 在經歷了最初的困難之後,公司法院系統從 登記公司 1988 年到 1998 年基本上得到了鞏固。 然而今天,民間國家組織已經形成並穩定下來,並不絕對需要法院解決。 國家行政方案的支持者主要指的是,目前大部分監督不是由法官進行,而是由司法行政人員進行,因此這項活動不一定需要法官的配合。 從權宜和效率的角度來看,最優的解決方案顯然是建立一個涵蓋所有法人的統一的中央國家登記制度,但內部又根據三大法人類型群體進行區分——為法人的統治提供充分的保障。 同時,由於物質權利和其他憲法情況的不同,這在可預見的將來無法建立(更不用說為此所需的預算資源數量)。 同時,現有的法人登記制度雖然發揮了作用,但內部也存在諸多矛盾,其中最顯著的或許就是電子化成果的利用率較低,這也是一個事實。 從催收費用統一費率的到期日和支付來看,它是否與永久法律關係或經常性服務相關,最終無關緊要。 根據該指令,奧地利換位規則也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將催收成本統一費率規定為債權人的權利。 還需要指出的是,該指令制定的條款僅適用於執行私人和公共利益索賠的規則。 工商登記 然而,它根本不影響會計、關稅和稅法方面,因此它們的解決方案仍然屬於成員國的權限範圍。 司法部正在製定一項單獨的法律,以解決在徵收費用統一費率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困難。 必須找到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該方案符合相關歐盟指令的規則。 多數意見認為,避險合約的目的正是為了讓受益人獲得基於原合約的預期利潤,因此除原合約與對價之間的差額外,受益人無權要求賠償損失的利潤套期保值合約的條款。 但是,如果受益人因合約終止而失去了基於購買(訂購)數量的一些價格折扣,則可能會做出不同的評估。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避險合約造成的損害之外,還可以賠償因價格折扣損失而造成的損害。 也可以補償因避險契約的訂定而導致受益人未能完成進一步交易而造成的額外損失。 最後,Ádám Fuglinszky 提請注意可能出現的情況,即權利人實施了避險購買,但仍只能向其簽約夥伴延遲履行,因此後者終止了雙方之間的長期框架合約。 除承保合約造成的損害外,權利方由此產生的損害(被遺忘的利潤)應在可預見的範圍內得到賠償。 擔保契約獲得賠償的最基本條件之一是權利人違約,甚至是這樣的違約,權利人的履約利益因此終止。 期望持有人退出合約,或終止它,並且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允許根據對沖交易計算損害賠償。 取消或然而,通知要求在兩個規則體系中的應用有所不同。 需要強調的是,保險合約是一種計算賠償的方法,而不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 因此,債權人既是《維也納購買協議》[7],也是《民法典》[8]您可以據此對自己的違約行為進行抗辯,如果抗辯成功,您也不會根據保障合約的規則承擔賠償責任。 會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不具法人資格的商業團體。 這些是非營利法人實體,其任務是提供確定的退休金服務,或自助活動。 它只能由自然人發起設立,且至少需要15名創始成員才能設立。 記錄表明,國家作為財產關係的主體,是一個法人實體。 重要的是,在財產關係中,國家與任何其他人一樣都是私人法人實體,因此與其他民法法人實體相比,國家處於從屬地位。 法律淵源基本上是成文法(逐項列出),習慣法的要素只是偶爾遇到。 法律來源(立法)的集合代表實體法(norma agendi),它賦予各個法律實體其主體權利(facultas agendi)。 因此,法律實體必須意識到,如果他們想了解自己的權利,他們可以在哪些法律淵源(立法)中找到這些權利,這裡特別是從民事法律關係的角度來看。 民法典因此,在適用時,如果法院僅根據實際履行的保險合約判給賠償似乎更為正確。 最後,20世紀傑出的賠償法思想家的綜合著作可以分為一個單獨的組。 當今的法律文獻主要指三本這樣的基礎著作,第一本是貝尼·格羅施密德的巨著《義務範圍章節》[5],格羅施密德的學生撰寫的《註釋》[6 公司登記 ]對此作了解釋。 最後是第三部此類大型專著Gyula Eörsi 法律責任的基本問題。 他的著作《民事責任》[8] 已被寫入 1959 年《民法典》。 其生效後已做好準備,但尚未能反映司法實務。 因此,法律規範——讓我們將其與國際私法的解釋放在一邊,因為我們不是在談論法律衝突法——它必然是一種命令,即法律實體有義務遵守的強制性行為規則。 這在公法中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在私法的非契約部分,參見物權法或繼承法,或關於自然人法律地位的規定。 只有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否則例外),才可以偏離這些規定。 在匈牙利移植該指令時,匈牙利立法者也考慮了作為客觀基礎的製度支付徵收成本統一費率的義務。 因此,支付這筆固定費率費用的義務也出現在與收取費用固定費率相關的法律資訊中,作為逾期付款的客觀法律後果,儘管該指令並未強加這樣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有人認為,該規定作為客觀制裁並不違反指令,因為指令第 公司設立 12 條第 (3) 款允許成員國製定比指令中包含的規則更有利於債權人的規則。 根據這一觀點,成員國立法者不排除將統一費率催收費用的償還定義為延遲的客觀法律後果,因為這無疑是對債權人更有利的規定。 有趣的是,值得一提的是,波蘭民法典的相關規則僅規定法人對其機關造成的損害負責。 因此,與法律關係相關的損害賠償既不具有普遍性,也沒有任何提及。 根據匈牙利現行法規,如果因這種法律關係而造成損害,高級官員應與法人實體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管理人未在職權範圍內行事,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就不能說是連帶責任,而是要獨立承擔責任。 如果損害不是由高級官員造成的,則可以確定法人實體的責任。 不動產登記冊是不動產的公共記錄,是不動產交易的基礎機構。 關鍵是東西已經從主人的手中奪走了,他想把它拿回來。 這是財產索賠 (rei vindicatio)。 § 購買整塊土地,但只有當土地的剩餘部分因過度建設而無法使用,或行使與土地相關的權利或占用變得不可能或成本顯著增加時,才可以提出要求。 民法典首先給出一般條款(§100.),然後突出顯示具體的命名案例。 公司設立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再親自行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事。 如果是一個人不在不明的地方,那麼親戚或監護人就會行動。 § 實際損壞(damnum emensens),例如受害者的眼鏡因身體傷害而破碎。 § 對於報紙、廣播、電視,必須在提交整改請求後8天內完成。 與已識別或可識別個人相關的任何資訊(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母親姓名等)均被視為個人資料。 最後,在政府長期策略決策的基礎上,必須明確規定公司註冊處必須免費向用戶提供哪些信息,以及必須提供哪些信息以供考慮(或許出於消費者保護原因而應支付的費用最大化) 。 但是,司法機關對公司和非營利民間組織(協會、基金會)的合法性監督必須與這些組織的國家技術登記分開。 儘管立法和利益相關者只談論法庭記錄,但目前情況仍然如此。 當然,公司和非營利民間組織的資料都是根據法院命令輸入中央登記冊的。 然而,國家登記冊仍然由隸屬於司法部的公司組織單位和國家法院辦公室的民間組織管理(例如,公司資料由法院保存在 IM 擁有的伺服器上)。 B) 如果合夥協議排除了第 (2) 款中規定的相關限制,即如果合夥協議明確規定不限制繼承/繼承的會員資格,則常務董事也有義務在股東名冊中登記法定繼承人。 立法規定的機構可以在履行其專業職責所需的範圍內使用他人的財產,他們可以獲得使用該財產的權利,或者所有權可能會受到限制。 業主的容忍義務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因為這是服務提供者在使用屬於他人的財產時確保水、瓦斯和電力的唯一方法。 有所謂的還有複雜的法律領域,即可以找到公法和私法法規的法律關係。 例如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建築、水管理、強制使用公共服務(垃圾收集)。 支付所需的申請費,該費用因州和實體而異。 您可以在州辦公室的網站上了解可接受的付款方式以及確切的費用金額。 這是公司擁有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的財產或其一部分的地址,並且不妨礙公司使用該財產或該財產的一部分作為其總部。 註冊辦事處可以是非住宅大樓、公寓或房屋。 為了建立註冊辦事處,您需要一份產權契據,如果您只租賃該地點或建築物,則需要一份租賃協議和業主的同意。 公司登記 若造成契約無效的一方為其行為辯解,則客觀上有義務賠償另一方因訂立契約而造成的損失(費用)(負利息)。 最新的問題來自公司和公司法、銀行和證券交易所法、競爭和合約法、勞動和社會法、合作社和房地產法、媒體法、資訊法和體育法。 Balázs Bodzási 在演講中解釋說,2013 年《民法典》第五號法案是一項出色的立法,其結構性修改並不合理。 此後也進行了 Ctv 修正案,因此《公司法》現已完全修改。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我們不會為公司、協會或基金會設立新的辦公室——在這兩個體系中,國家登記冊目前也不在法院,這並不影響公司法院的合法性監督活動和民事法庭。 工商登記 V 如果他變得惡意(即他從撤回之時起就知道或應該知道他沒有合法保留該物品),則惡意持有者要承擔責任。 § 如果他無償獲得該物品,他必須將其歸還給合法所有者。 受害人所保護的資產的管理人有義務滿足賠償要求。 (關於平等待遇和促進平等機會)將平等待遇的要求納入民法典。 據此,每個人都必須避免任何基於某些人或群體的某些特徵而導致直接或間接歧視、報復、騷擾或非法隔離的行為。 該禁令的依據是自然人之間存在差異,例如:他們的性別、種族、宗教、年齡等基於。 然而,這些差異絕不能成為他們的這種偏好或劣勢。 它被給予特定的人,以便他們擁有與其他群體的人相同的機會。 工商登記 森林所有權協會是由在森林培育部門登記的一塊或多塊土地的所有者為履行森林經營活動和相關任務而成立的法人實體或經濟組織。 個人享有結社權,因此有成立社團的可能性。 (受《結社權利法》(1989 年第二法)管轄) 可以為任何目的建立協會,只要該目的不與法律相衝突。 為了實現目標而從事經濟活動,但是所產生的成果不能在成員之間分配,必須用於實現目標。 一方面,主要問題是匈牙利經濟(主要是零售業)的運作持續延遲。 收取費用統一利率適用並以與逾期付款利息相同的方式到期。 1959年民法典與民法典在此基礎上,他還將兩種違約的法律後果連結起來,並將收取費用統一費率定義為對延誤的客觀制裁。 基於此,與違約利息類似,無論債務人是否已清除其拖延,統一費率催收成本都適用。 催收成本統一費率的客觀性也體現在,在此金額以內,債權人只需證明債務人的遲延,而沒有其他舉證義務。 據此,債務人無法以未按時履行為由為自己辯護,因為他也沒有按時履行。 記帳士 該指令的第(19)條特別提請注意,為了使逾期付款處於不利地位,必須向債權人提供因逾期付款而產生的催收費用的公平補償。 為了做到這一點,該指令應定義一個固定的最低金額,並且必須加上逾期付款利息。 根據條文(20),債權人除了有權獲得一次性支付內部催收費用外,還必須有權償還因債務人逾期付款而產生的其他催收費用。 這些費用尤其包括債權人因指派律師或討債公司而產生的費用。 縱觀上述司法實踐,我認為,對於高級官員法律關係的損害賠償,可以得出一兩個結論。